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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局向生态环境部移交部分行政处罚权 涉保护区非法开矿等

发布时间:2020/04/17 财经 浏览:657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16日发布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明确,各地林草部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移交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具体为:

  (一)《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开矿”的行政处罚;

  (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三)《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开矿”、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四)《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五)《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的施工的行政处罚。

  通知还明确,已确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执法事项,要制定移交方案,确定时间节点,并将移交事项面向社会公开,移交完成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也不再承担相应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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