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
“百年黄胄:笔不离手——纪念黄胄先生诞辰一百周年大...
嘉宾合影 百年丹青映初心,笔墨风华颂时代。2025年4月23日下午,“百年黄胄:笔不离手——纪念黄胄先生诞辰一百周年大型回顾展”在炎黄艺术馆盛大开幕。展览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炎黄艺术馆、黄胄美术基金会、...
城事
-
北京工业企业逐步复工复产 未报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
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孔磊介绍,2月10日以来,本市工业企业逐步复工复产,截至目前,未报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 13786
财经
-
北京将抽查核验核酸检测证明 如发现造假行为必查处...
进京人员入住酒店,应持有7日内经当地核酸检测呈阴性的健康证明。在昨天召开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文化和旅游局一级巡视员周卫民表示,本市将通过抽查、核验等方式,对核酸检测...
北京发布长租公寓监管新规:“租金贷”只能拨付给个人
发布时间:2021/02/03 财经 浏览:323
北京早报网2月2日讯 据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京建发〔2021〕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住房租赁企业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动。
二、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开展业务前,应向注册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和从业人员名单。未报送开业信息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
三、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使用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四、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
五、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住房租赁企业应于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六、住房租赁企业应于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后3日内,将合同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间数、价格和租赁双方等)录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未如实备案合同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八、住房租赁企业出资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
九、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定期公布住房租赁企业被投诉情况,调解住房租赁企业和当事人纠纷。
十、本市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十一、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示谨慎选择;情节严重的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警示重大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有关主体停止发布相关广告。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依法对其相关业务采取整顿措施。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月28日
上一篇: 高标准市场体系怎么建?
下一篇: 更多“红包”来袭 留下过年的你接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