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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类案件中诚信问题突出 北京高院称将向该类行为“亮剑”

发布时间:2018/12/03 财经 浏览:721

在劳动争议类案件中,涉及诚信问题的案件占据了相当比重。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举办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与劳动关系诚信建设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北京法院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对此,北京高院表示将向不诚信行为“亮剑”。
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发布的《劳动关系诚信建设社会报告》,对近几年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诚信类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统计发现,诚信案件主要表现为欺诈,显示公平,伪造、变造材料,盗盖公章,冒用身份等五个类型。
《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7年间,在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诚信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欺诈类最多,受案数量为3443件;其次是伪造、变造类,受案数量为1948件;排在第三位的是冒用身份类,受案数量为1639件。五类诚信案件,总受案数为8070件,其中企业胜诉率约为58%。
《报告》认为,劳动关系中的不诚信行为主要存在三方面成因: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不诚信行为违法成本较低,且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一一查明;大量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不诚信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总结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失信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用人单位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承包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虚构民事关系或多单位混同用工,故意掩盖真实用工关系;劳动者则如伪造学历证书、虚构从业经历、编造虚假身份、美化业绩、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病假条等。
对此,北京高院表示将向不诚信行为“亮剑”。如在法律文书中强化对失信现象的描述,明确当事人的失信内容,及时将法律文书进行网上公开; 积极主动与工商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通过司法建议函等方式向相关执法部门提供违法线索,协助其他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形成打击劳动领域失信现象的合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通过虚假诉讼掩盖失信的行为坚决加大惩罚力度,发现一起惩罚一起,绝不姑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树立司法权威。J009
部分典型案例 :
劳动者求职简历造假 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罗某在简历中虚构学历与工作经历信息,借此通过某信息技术公司考核,于2016年11月入职该公司,试用期为6个月。2017年3月,因简历造假,公司以罗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情形为由,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罗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由于罗某对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二审法院查明,罗某在入职时存在学历造假、编造工作经历的事实,因此认定某信息技术公司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点评」
诚实守信作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合同的建立时、履行中、甚至终止后。对于劳动者而言,求职应聘过程中,应当保证简历信息真实,就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招聘要求中着重强调的信息尤其值得注意,要纠正先夸大其词或者虚构事实入职,事后再弥补的侥幸心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明确录用条件,就待遇、岗位要求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当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北京户口提前辞职 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周某于2012年毕业入职某证劵公司工作。入职时,周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申请占用公司2012年度应届毕业生落户指标1个,办理户口进京手续。经慎重考虑,承诺自本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本人未完成此承诺,自愿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名额损失。”
2012年底,周某落户北京。2014年6月,周某提出辞职。公司向周某发出关于支付离职赔偿金的通知。 2014年6月,周某向公司支付6万元赔偿金,公司为周某出具了离职证明。随后,周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证券公司无须返回周某离职赔偿金6万元。
「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本市户口,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用人单位未依约解决北京户口 劳动者获经济补偿
2013年8月,李某与北京某电子公司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公司承诺为李某解决落户北京的问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入职该公司的某下级公司工作。此后,李某提交了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应材料,但至2015年3月仍未能取得北京市户口。
因北京某电子公司未按承诺解决北京户口,李某于2015年6月提出辞职申请,后获批准离职。因该公司未就其系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为李某办理落户的主张举证,法院认定该公司依法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万元。
「点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解决北京市户口,未积极履行、落实在招录员工过程中所承诺的优厚条件,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有虚构或者夸大企业优势的不诚信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无效
王某在某鞋业公司担任店长职务,双方于2008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王某与某鞋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
王某为农村户口,王某主张因工作期间某鞋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某鞋业公司则表示未缴纳社保是由于王某签署了承诺书,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某主张因某鞋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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