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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入编《民法典》 请不要再说它不合法!

发布时间:2020/07/14 财经 浏览:509

随着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的普及,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在人们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关于融资租赁,因为大部分消费者此前接触不多,导致一些事项常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入编,基本沿袭了原《合同法》和《物权法》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动产物权的规定。如同此前的《合同法》,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依然重要,其再次单独作为一种合同类型编入合同章节,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法律规范,并且相关条款从《合同法》中的十四条扩充至《民法典》的二十六条,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为融资租赁业带来新的法律环境。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专业人士分析,这对今后以自然人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处理非常有利,各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融资租赁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新事物,作为消费者,有两个误区一定要弄明白。

误区一:融资租赁合同不合法!不是买车是租车是欺诈。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经常被误认为抵押贷款,在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有消费者在通过融资租赁购车时,无法理解租赁期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由此认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不合法。

法条解析:《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定义。根据这一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和两种法律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参考案例:(2020)浙0110民初781号

基本案情:2017年,大搜车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大搜车”)与承租人陈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大搜车根据陈某的要求购买2017款吉普自由光,并出租给陈某使用。陈某称“以为是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买卖而非融资租赁”,从而认为大搜车存在诱导消费和欺诈行为,主张购车协议无效,要求大搜车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关于融资租赁协议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了陈某要求大搜车公司退一赔三的诉请。

裁判观点:本案中,大搜车向出卖人购买车辆出租给陈某,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范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

案例解析:融资租赁合同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认定。本案中,陈某作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大搜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误区二:收车是犯法的,你们偷车抢车!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因承租人逾期而导致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行为,往往无法得到理解。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部分用户在多次逾期,出租人选择“收车”后,消费者反而认为该行为降低了出租人的可信任度,甚至在媒体“曝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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