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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不得用于投资等支出
发布时间:2021/01/30 财经 浏览:316
据财政部网站28日消息,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等。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开展的反垄断执法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委托业务费、差旅费、培训费、交通费、劳务费以及必要的执法装备购置等。相关支出按规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的,应当列入年度计划后执行。
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此外,补助经费的分配以业务因素为基础,以绩效因素为调节系数,实行因素法分配。
业务因素主要包括当年授权开展的案件线索核查数量、垄断协议案件调查数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调查数量、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调查数量等。根据反垄断执法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业务因素包含内容及相关内容所占比重。
绩效因素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省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上年度所承担反垄断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划分等次,并根据等次设置相应的调节系数,对业务因素进行调节。
《办法》明确,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抽查。
《办法》还提到,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违反规定测算分配补助经费;截留、挪用或未及时分配下达补助经费;超出授权的反垄断执法事项范围使用补助经费;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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