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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非遗传承人将有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3/05/25 城事 浏览:193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日前起草发布了《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出现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情况的,将被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办法》所称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经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符合相应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程序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工作。
《办法》特别明确,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根据《办法》,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自主开展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技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及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演等活动;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等。
对传承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家资源优势,为传承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区应尽可能予以帮助。
《办法》规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参与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共同推动该项目传承与发展;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活动评估等工作。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作出积极贡献,往年传承活动评估均为合格及以上结果,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无法开展传承活动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自愿申请,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授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代表性传承人”称号,免于参加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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