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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设施不许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发布时间:2021/10/09 头条 浏览:362

记者近日从市规自委获悉,《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消防设计导则》正式印发。导则明确,副中心枢纽中的商业设施要求布置在地下一、二层,不允许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地上总建筑面积约139万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约128万平方米,功能综合、规模大,铁路及地铁均采用中庭式车站和多空间融合的设计理念,车站与其他功能设施间的联系度高,是典型的站城一体化工程。据介绍,现行国家标准主要针对单一功能的建筑,对多功能站城一体化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不具体、不系统,甚至不明确。为此,导则根据副中心枢纽的功能需要和空间特性、不同区域内的火灾特性,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消防设计技术要求。

导则提出,副中心枢纽地下空间设置的出地面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等,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地上相邻单、多层民用建筑或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与地上相邻高层民用建筑主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当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设置防火墙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导则提出,副中心枢纽的车站公共区内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地下餐饮场所不得使用天然气,严格控制易燃物品的数量和火源,并应采取预防电气火灾的措施。

导则明确,根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副中心枢纽中的商业设施要求布置在地下一、二层,不允许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严格控制在地下展示和销售各类易燃易爆商品。

导则提出,不同功能设施或各功能设施内的高火灾危险性场所与其他区域或场所之间,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兼顾方便使用和人员疏散。

同时,铁路车站的站台公共区、乘客进出站厅和候车厅、地铁车站的站台和站厅的公共区,可利用上、下行自动扶梯作为疏散设施,但下行自动扶梯应能在火灾时改为上行功能或停止运行。

导则提出,副中心枢纽中各功能设施内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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