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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不再审核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6/04 财经 浏览:422

  距离去年11月份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时隔逾半年,5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对外发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指导央企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出台《指引》就是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前期中央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汇总梳理,着力从微观操作层面细化对中央企业的工作指导,进而推动中央企业扩大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覆盖面,构建科学、规范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这份共九十七条、近两万字的《指引》,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各方面政策规定,已从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要点、考核体系、管理办法和实施程序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规范逐一明确阐释。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推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出发点是通过股权将企业关键人员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有机结合,从而深度激发企业关键人员创造性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其潜能,为企业发展做出最大化贡献。

  具体来看,《指引》在激励份额总量、个量以及激励收益方面明确: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可以适当上浮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应当控制在3%以内;上市公司连续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根据业绩目标确定情况,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荣正咨询资深合伙人方攀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上述内容来看,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从总股本的1%提高至3%,境内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占薪酬总水平比例提高至40%,同时取消了实际收益上限,这无疑加大了激励力度,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在人力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已有53家中央企业控股的119家上市公司有效实施了股权激励,但总体上看,中央企业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中只有不到30%实施了股权激励,覆盖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对此,刘兴国认为,央企是我国科技创新的关键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无疑将充分激发企业科研人员的创新潜力,并将其快速商业化。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指引》中还明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报国资委批准。国资委不再审核上市公司(不含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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